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A) 校長任期一任為三年(B) 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教育部定之(C) 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二次第 16 條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A),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C),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B)第一項但書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任期為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過,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其相...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A) 校長任期一任為三年(B) 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教育部定之(C) 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二次第 16 條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A),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C),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B)第一項但書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任期為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過,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長之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D) 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得參與遴選→○第 13 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遴選會,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之。但所屬學校數量國民中學未達十五校或國民小學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應達二分之一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3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有關校長任期與遴選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