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教師因結婚者,給婚假多少日?
(A)7日
(B)14日
(C)21日
(D)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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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86), C(8), D(5), E(0) #310471

詳解 (共 3 筆)

#948813
事假一週
婚假兩週
病假四週
產假六週(陪產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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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894

※補充

陪產檢及陪產假(原陪產假)已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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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878

第 3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

      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

      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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