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1條
第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第11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43 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任滿二十五年者,符合下列那一項月退休金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