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多少期間?
(A)6 個月
(B)  1年
(C)  2年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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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2967), C(10), D(5), E(0) #742784

詳解 (共 1 筆)

#1008572
第31條第3項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
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
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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