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單獨申請土地登記?
(A)因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定,甲持權利移轉證書申請登記
(B)乙將 A 基地租給甲蓋房屋,甲就 A 地申請準地上權登記
(C)甲有A屋,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乙對甲的A屋移轉請求權經預告登記後,甲依法解除買賣契約,甲就A屋申請塗銷預告登記
(D)乙有已登記的 A 地,甲就 A 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統計: A(58), B(507), C(116), D(92), E(0) #708756
詳解 (共 7 筆)
B:乙將 A 基地租給甲蓋房屋,甲就 A 地申請【準地上權登記】,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9款【法定地上權登記】才能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土地登記規則
第27條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十一、依土地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20條第3項、第73-1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十二、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更正之登記。
十三、依土地法第133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
十四、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五、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或第772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
十六、依民法第824-1條第4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七、依民法第859-4條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十八、依民法第870-1條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十九、依民法第906-1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二十、依民法第913條第2項、第923條第2項或第924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二十一、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之登記。
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民法
第876條(法定地上權)
Ⅰ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Ⅱ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 第 27 條 |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 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 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 十三、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 十四、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五、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 效完成之登記。 十六、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七、依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 記。 十八、依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十九、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二十、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 四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二十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 處結果之登記。 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