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之土地劃在同一範
圍內,此一範圍稱為:
(A)地價等級
(B)地價區段
(C)標準宗地
(D)路線價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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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76), C(15), D(9), E(0) #441880
統計: A(15), B(376), C(15), D(9), E(0) #441880
詳解 (共 4 筆)
#2413357
平均地權條例 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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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889
法規名稱: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規則所為之地價調查估計,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
第 18 條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
,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
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
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
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
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
著差異者,得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
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
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
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
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
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
,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
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屬
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
價區段。
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
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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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887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0條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原則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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