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為平均地權條例有關申報地價之規定,何者正確?
(A)公有土地之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各該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
(B)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一律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C)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D)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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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9), C(41), D(156), E(0) #441870

詳解 (共 4 筆)

#894311
公有土地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
地價為申報地價
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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