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等有關規定,下列有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規定,何者正確?
(A)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B)應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C)依據調查結果,估計宗地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D)地價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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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83), C(33), D(15), E(0) #441878
統計: A(28), B(183), C(33), D(15), E(0) #441878
詳解 (共 6 筆)
#1187548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313040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3 條條文❈須注意委員人數有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議員代表一人。
二、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三、地政專家學者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二人或三人。
五、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各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七、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
八、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
九、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直轄市、縣(市)議會未推派議員代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遴聘地政專家學者或不動產估價師擔任委員。但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得不另聘之,不受第一項總人數之限制。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313040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3 條條文❈須注意委員人數有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議員代表一人。
二、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三、地政專家學者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二人或三人。
五、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各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七、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
八、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
九、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直轄市、縣(市)議會未推派議員代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遴聘地政專家學者或不動產估價師擔任委員。但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得不另聘之,不受第一項總人數之限制。
15
0
#938164
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經費,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6
0
#709279
17至19人
4
0
#711811
(A) 不得縮短 (平14)
(C)估計區段地價 (在下一步驟: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平15
(D)依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
(C)估計區段地價 (在下一步驟: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平15
(D)依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