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非屬非都市土地申請許可開發應符合之條件?
(A)面積須達二十五公頃以上
(B)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善規劃者
(C)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D)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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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16), C(14), D(49), E(0) #441886
統計: A(339), B(16), C(14), D(49), E(0) #441886
詳解 (共 2 筆)
#1186842
區域計畫法 第15-2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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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332
| ◆ 第 11 條 |
|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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