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機關提付仲裁,廠商不得拒絕 .
>>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or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法§85-1)
C 調解才需雙方合意
採購法第85-1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達成共識,需雙方合意)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由第三方判斷,對雙方具拘束力,無需合意)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43 關於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強制仲裁,下列何者錯誤? (A)適用對象為工程及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