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後,下列何種情形,駕駛人離開現場會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A)撞毀其他車輛的保險桿,在無人傷亡下逃逸
(B)駕駛人無過失撞傷人後,未為任何處理,逕行離開
(C)駕駛人撞傷人後,未報警處理,經被害人同意後離去
(D)駕駛人撞傷人後,離開現場找人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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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2), B(5986), C(356), D(211), E(640) #797574
統計: A(742), B(5986), C(356), D(211), E(640) #797574
詳解 (共 10 筆)
#1044580
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法院認為「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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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481
(一)明知有死傷,未及時救護或必要之處理,即擅自逃離現場,為其構成要件。
(二)與駕駛人是否過失無關,主要為保護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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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384
現場有傷者,不處理,無法減少不必要傷亡,就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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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7199
有新修法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p.s(無過失者還是要處罰,只是能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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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598
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無人傷亡跑掉也有罰則,不過只是行政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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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351
大法官釋字777號,肇事逃逸罪已不處罰無過失行為,自釋字777號發布後兩年內此罪已非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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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066
最高法院有不同意見,有認為185條-4是保護生命、身體法益,也有認為是保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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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85
(A)沒有致人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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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398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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