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主辦會計人員、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需分別於多少日內交代清楚?
(A) 10 日;5 日
(B) 5 日;2 日
(C) 10 日;10 日
(D) 5 日;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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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811), C(14), D(15), E(0) #2127559
統計: A(62), B(811), C(14), D(15), E(0) #2127559
詳解 (共 2 筆)
#3713297
會計法 第 117 條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30001&flno=117
會計法 第 118 條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30001&flno=118
會計法 第 118 條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30001&flno=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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