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對於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依老人福 利法第45條,有一些處罰規定。下列關於該處罰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處罰其負責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B)於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服務對象,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C)經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於一 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
(D)經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但無法辦理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由主管機關 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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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59), C(83), D(87), E(0) #2573683
統計: A(297), B(59), C(83), D(87), E(0) #2573683
詳解 (共 2 筆)
#4476100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應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
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服務對象,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
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
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受檢查者,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
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協助,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
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服務對象,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
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
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受檢查者,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
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協助,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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