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有違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喪失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衍生之權利與義務
(B)僅喪失在臺灣地區之被選舉權,選舉權不因此而喪失
(C)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大陸委員會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D)就養榮民未依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 礙撫卹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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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20), C(95), D(562), E(0) #2823052
統計: A(119), B(20), C(95), D(562), E(0) #2823052
詳解 (共 4 筆)
#538713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7 條第2項
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D)
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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