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信託業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
(B)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得為記名或不記名式
(C)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不得由受益人背書轉讓
(D)信託業得於發行計畫內載明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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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3), B(346), C(663), D(178), E(0) #2735061
統計: A(1523), B(346), C(663), D(178), E(0) #2735061
詳解 (共 7 筆)
#5483612
第 8 條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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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570
信託業法
第 29 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
、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
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 30 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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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094
原來是看錯了,謝謝細心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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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705
D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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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891
D為什麼對?不是不能保證收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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