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債權人甲依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為強制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又聲請對 A 屋為強制 執行者,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A)合併執行程序
(B)不得為強制執行
(C)分別為強制執行
(D)令甲與丙協議,只能基於其中一人之債權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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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0), C(0), D(1), E(0) #2136087

詳解 (共 1 筆)

#5851797
第 33 條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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