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下列何者無需標示?
(A)藥品名稱
(B)藥品含量
(C)藥品酸鹼度
(D)使用時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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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0), C(3185), D(7), E(0) #626666
統計: A(0), B(10), C(3185), D(7), E(0) #626666
詳解 (共 4 筆)
#4931915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7 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品名。
- 用途。
- 用法及保存方法。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 使用注意事項。
-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 批號。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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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1904
原「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將含有「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成分的產品做為「含藥化粧品」管理,但含藥這個名稱容易被誤解為藥品,故這次修法中,將「含藥化妝品」名稱調整為「特定用途化粧品」,舉凡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特定用途之化粧品皆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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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特定用途化粧品與染髮劑。https://www.superlab.com.tw/hair_dye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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