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者,得向下列何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
(A)高等法院簡易庭
(B)高等法院普通庭
(C)地方法院合議庭
(D)地方法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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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815), C(3073), D(249), E(0) #136120

詳解 (共 10 筆)

#1107937
類別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
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簡易訴訟事件地方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合議庭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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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30

為因應「簡易案件」之審理:

為有效分配司法資源,我國之訴訟程序法,將部分之案
件分歸為「簡易案件」,又為令「簡易案件」達到速審
速結之目的,地方法院下又設有地方法院「簡易庭」,
而此等「簡易案件」之審判制度,則為地方法院「簡易
庭」,不服簡易庭之判決,可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
」,而以地方法院合議庭為
最終審級

 

樓上的怪怪的,目前應該是配合司法院規劃將行政訴訟由現行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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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071
第 436-1 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 合議行之。
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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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956

民訴 

436-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436-2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刑訴

455-1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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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194
最佳解的法規不是舊的,端看這題是依民訴還是刑訴解題,雖然答案一樣,但兩法條文略有差別,刑訴請參考449-1與4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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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69

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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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46


為什麼不是A呢??

普通→高等→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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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31
最佳解已經是舊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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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37
不懂+1 有誰可以解釋依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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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04
還是不懂,頭要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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