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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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郝享稅 大一下 (2018/03/05)
就業服務法52條(中華民國105年11月03日已修法) 原需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修法後不需出國一日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 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