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稱之為
(A)不當得利
(B)法定委任
(C)侵權行為
(D)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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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93), C(201), D(5581), E(0) #137007
統計: A(39), B(93), C(201), D(5581), E(0) #137007
詳解 (共 3 筆)
#2342362
民法172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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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616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法定委任:指選出代表反映原選區意見,於議會內其言論及表決、須遵從其命令與訓令,否則原選區選民得罷免之。
侵權行為;指行為人有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此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最常見的侵權行為,例如行為人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故意損傷他人身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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