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請問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其效力如何?
(A)視當事人之約定
(B)無效
(C)以發票日一個月後為到期日
(D)視為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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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1), C(1), D(61), E(0) #1850860

詳解 (共 1 筆)

#3313549

票據法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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