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A)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B)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C)
(參考遺贈稅法第7條第1項)
(D)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關係為夫妻:免贈與稅(參考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
43.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