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關於民法留置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留置權的標的,以動產為限
(B)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占有動產者,不得對該動產主張留置權
(C)若債務人無支付能力,須至債權之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方有留置權
(D)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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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16), C(704), D(55), E(1) #561205
統計: A(69), B(216), C(704), D(55), E(1) #561205
詳解 (共 5 筆)
#808143
931--若債務人無支付能力,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債權人亦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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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755
因為如果已知債務人無償還能力
債權人還讓債務人把物品帶走
就連剩餘的物品價值都沒有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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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6
應該是解釋成,立法者認為:若明顯債務人根本無力清償,還不能留置物品,等到債務人之債務到期時才有權留置,會導致「債權人眼巴巴望著債務人根本沒還錢打算,且打算把剩下的一點東西都先處分掉換跑路錢,但因為債權未到期而不能組止」的窘境。
8
1
#939483
A 928 I
B 928 II
C 931
D 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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