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不是刑罰的種類?
(A)無期徒刑
(B)拘役
(C)強制治療
(D)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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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 C(250), D(36), E(0) #599694

詳解 (共 3 筆)

#90353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81條為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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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049
某些人犯罪,經司法審判後縱然處以刑罰後,亦無法令其改善,不得不採用另外的保護安全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能適應於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此種改善效果的措施,就是保安處分。

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
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
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
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
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
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
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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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578
(刑罰之種類)
刑分為主刑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又稱生命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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