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不是桃園捷運公司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紀錄應載明之事項?
(A)評 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B)評選方式
(C)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 見
(D)監辦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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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10), D(64), E(0) #1736687

詳解 (共 1 筆)

#4427577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23條: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二、評選方式。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評選過程紀要。
五、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六、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
七、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參考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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