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事項?

(A)締結公法上之行政契約

(B)民眾提出申訴或陳情案

(C)行使調查權、彈劾權

(D)實施輔導、建議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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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97), D(12), E(0) #3820843

詳解 (共 1 筆)

#7314289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C) 行使調查權、彈劾權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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