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0-2 條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本辦法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監測計畫應由下列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三、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43.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應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