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複丈者,下列何者正確?
(A) 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
為限。
(B)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C) 地號0103-5、0104-2土地合併後的地號應為0104-2。
(D) 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並有資料可資核對的抄錄錯誤,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
益,應報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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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3), C(0), D(8), E(0) #2813622
統計: A(19), B(33), C(0), D(8), E(0) #281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