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 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妻以冠夫姓為原則,但得約定維持妻之本姓
(B)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得預先約定拒絕同居
(C)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但得約定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D)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但代理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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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45), C(201), D(1137), E(0) #1409709
統計: A(43), B(145), C(201), D(1137), E(0) #1409709
詳解 (共 5 筆)
#1579870
民法 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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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226
TO:樓上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
假設我老婆失心瘋拿著我的信用卡去百貨公司亂刷保養品,我不能因為說因為那個人不是我,所以我不承認那些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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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898
(A)第1000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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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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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1002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D)第1003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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