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44 條 (配偶之應繼分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四、無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22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為: (A)與他繼承人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