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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6 條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內涵?
(A)審判程序正當性
(B)審判結果公正性
(C)權利救濟有效性
(D)訴訟審級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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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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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son Wang 小三上 (2013/11/14)
釋字第 395 :憲法第十六條固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此項權利應依如何之程序行使,審級如何劃分,應否將第三審法院.....看完整詳解
4F
Jie Hsieh 高二下 (2014/01/04)
審級制度不是訴訟權的核心價值,沒有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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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高二上 (2014/04/29)
釋字第 512 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6F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高二上 (2014/04/29)
釋字第 466 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 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 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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