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屬於物權行為? (A)甲至鼎泰豐用餐向服務生點菜 (B)乙與其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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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btu62953 (2020/01/04)
(A)甲至鼎泰豐用餐向服務員點菜:債權行為 因為「點菜」這檔事,是與賣方成立買賣契約,憑著「契約」這兩個字就可 以知悉是債權行為。至於點的菜是否有交付,那另當別論。因為契約是要兩 造同意始生效力,對方也有權利不讓你點菜,所以「點菜」是債權行為,至 於菜是否有交給他,錢是否有交給老闆,都是物的法律狀態變更。 (B)乙與其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債權行為 因為是「契約」,同上的邏輯,必須要兩造同意始生效力。 (C)丙免費搭乘友人之便車到高鐵站:債權行為 因為「免費」也是要雙方意思表示,所以還是儥權行為 (D)丁將不用之衣服投入愛心衣物箱:物權行為 衣服是丁的,也就是物的管理權是在其本人管理,且可以自由處分,不管 是法律上處分(所有權的得、喪、變更)或是事實上的處分(發生物理上 的變化),都可以任由他處置,不會有人跳出來異議的,就是物權行為。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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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ミヤザワ 高三下 (2022/01/21)
(1)法律行為可分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述如下: ①負擔行為: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 ②處分行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 為。又處分為可分為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而準物權行為則是以物權以外之標的如「債權」、「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294條的債權讓與、第343條的債務免除。 (2)選項(A)(B)(C)之當事人間僅生債權債務關係,故其間之法律行為係負擔行為,而非處分行為。 (3)選項(D)之丁將不用之衣服投入愛心衣物箱生拋棄物權所有權之效力(民法第764條參照),故屬處分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