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若未經當事人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判,此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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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努力把生活變好 高三下 (2023/08/16)
不告不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學理上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學說上有稱為「彈劾主義」、「訴訟主義」、「彈劾(訴訟)主義」、「告發原則」、「控訴原則」等等。 關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其主要內涵如下: (一)告即應理:刑訴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反面解釋,如「犯罪已經起訴,法院即應加以審判。」,換言之,可謂之「告即應理」。 (二)告而不理:有「訴訟上之請求」,產生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義務。如有訴訟關係,法院竟未予以裁判(審理未盡),而訴訟關係業已消滅時,法院未盡其審判之義務,有違「彈劾主義對訴應以判決終結訴訟關係之原則」,此種違法情形,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三)不告而理:無「訴訟上之請求」,並無訴訟關係,法院並無審判之義務,即無訴無裁判。無訴訟關係,法院竟予以裁判,有違控訴原則(彈劾制度)之本旨,此種「訴外裁判」之違法情行,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規定為「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其判決亦當然為違背法令。 |
13F csr830504 大一下 (2024/04/28)
刑法中將犯罪類型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也就是只要法條沒有明定:「……(刑法章節或條號),須告訴乃論」,即屬於非告訴乃論。 此種明定某罪是告訴乃論的法條,在刑法中都是規定在該章節的最後一條,也就是每章都會有自己的規定[1]。例如刑法第16章之1的妨害風化罪 [2],範圍是從第230條至第236條,其中第236條規定:「第230條之罪[3],須告訴乃論[4] 。」因此在妨害風化罪這章裡面,只有第230條是告訴乃論,其他罪名都屬於非告訴乃論。 一、刑法中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定義與區別所謂「告訴乃論」是指:被害人必須於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5]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