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可能是蓋房子等等...
2010年2月3日我國《民法》物權篇修訂,刪除「永佃權」的規定,增定「農育權」,在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為用益物權的權利。
24 為環境保育之目的,可於他人之土地設定下列何種權利? (A)地役權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