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進口外國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其對所進口之商品應負何種責任? (A)與經銷商..-阿摩線上測驗
13F UJ 大三上 (2021/08/22)
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III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又稱推定過失責任,指於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之存在,而推定行為人有過失,進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於過失之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負證明自己無過失之舉證責任。例如民法第187、188、190~191-3條。 (三)無過失責任 指行為人對於特定損害之發生縱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14F 消特111 已上榜 大三下 (2021/10/26)
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原則上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否則應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各種企業經營者應負責任之程度不同,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責,惟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七條第三項〉 (二)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第八條〉 1、原則上不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例外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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