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藥物稽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衛生主管機關對藥物製造業者之..-阿摩線上測驗
1F Prajñā 高三下 (2020/01/18)
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直轄巿或縣(巿)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
2F 腦洞爆炸 大四下 (2020/05/13)
改法律了,化妝品的抽查沒有原價的內容了。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件等資料,或抽樣檢驗化粧品或其使用之原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前項抽樣檢驗時,其抽樣檢驗之數量,以足供抽樣檢驗之用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執行抽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 樓上的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已經是舊法,走入歷史了。 也就是說,現在藥品,妝品,兩者的抽查都不提到【原價】的問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