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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教師接受聘任後,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哪種維護自己權利的作為?
(A)訴願
(B)抗議
(C)申復
(D)申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07/05)
重點說明教師法在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作為一位教師,您一定不能不知道已經有了這項切身的法律。茲將此法所帶來的幾種重要的改變分述如下,供您參考:一、確立教師的專業地位,公教自此分途過去並無專門的法律來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公立學校教師往往被當作公務員。教師法通過後,國小教師改為聘任,再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三0八號解釋,公立學校教師已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與行政部門並無上下隸屬關係,從而增進教師的專業地位,有利於教師專心從事教育工作。二、公立與私立學校教師一體看待,年資可以併計過去教師只有在公立學校間互轉,新舊服務年資才可以合併計算。私立學校教師轉入公立學校,先前年資不被採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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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Claudia ❤️ 高一下 (2019/05/13)

申訴與申復有何不同?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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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楊樂多 大四上 (2020/05/26)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
直轄市、縣(市)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停止評議,並於教師撤回訴願
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1F
阿姆 大二上 (2021/07/04)

【教師法】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若不服則再提起訴願

教師接受聘任後,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