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103年6月18日修正後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我國現行之特殊教育法明訂身心障礙兒童開始接受早期 療育的年齡為: (A)1 歲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