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下列何款處置不是性別平等法所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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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ong Yin Fan 高二下 (2013/07/08)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 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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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珮珮豬 大三下 (2023/12/03)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一、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