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須為授益處分。(二)負擔本身亦係行政處分,與原授益處分各自獨立,但附屬於該授益處分。(三)相對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時,得強制其履行(四)負擔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不當,不影響授益處分。(五)對負擔不服,相對人得循行政救濟方式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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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建築主管機關允許某廠商設立工廠,但同時要求該廠商必須認養維護其附近之公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