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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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鋼彈盪單槓盪鋼彈盪單槓 高一下 (2017/05/22)
我的理解是… 行政程序/救濟會基於保護無知人民的情形下運作 人民因損害請求賠償,是跟該公務員所屬的機關求償 這是人民和機關間的事,就是國賠,就是機關要負責 (試想, 市井小民哪知道自己的損害是否為公務員的故意過失? 人民也不需搞清楚是公務員個人的錯還是機關的錯 反正我就是權益被侵害了,該機關就是要負責賠償) 至於機關賠償完人民之後(處理好外部顧客) 轉過身再來面對自己人釐清責任 如果確實是該公務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機關已幫忙賠償給人民了嘛, 所以機關理所當然可以跟犯錯的公務員討回來。 有誤請指正,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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