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移法第 31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D)。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C)。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A)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B)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5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