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104/12/01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 得停止之:
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
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
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各款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 不聽。
四、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疑似酒醉、罹患重大傳染病或精神異常。
五、其他經收容處所基於管理之必要,認為不宜會見。
我老師也說台灣法律多如牛毛阿...就算怎麼苦讀也不可能都會 = ="
你們覺得公司法 訴訟法 法大 跟移民法哪個好唸
34 受收容人之親友申請會見,下列何種情形,收容處所得拒絕之? (A)受收容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