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為我國所規定的離婚方式? (A)經法院調解和解之離婚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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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shuweichang 大三下 (2019/10/01)
民法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查看完整內容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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