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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學理上稱為:
(A)債之更改
(B)間接給付
(C)任意之債
(D)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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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幼兒園下 (2013/11/02)
民事法系列~『「新債清償」、「代物清償」與「債之更改」之區分』    2010/11/27 21:14按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學說稱新債清償。清償既得由第三人為之,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亦得訂立新債清償契約。惟限於第三人與債權人成立契約,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不同其內容,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消滅者,方屬新債清償。若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之內容完全相同,且於第三人承擔之同時舊債務消滅者,倘其承擔契約為要物契約,即為代物清償;承擔契約為諾.....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alice 小一下 (2017/04/07)

c呢?

16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學理上稱為: (A)債之更改 (B)間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