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行為:(A) 親屬行為:以發生親屬法上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結婚、收養、離婚。(B) 繼承行為:以發生繼承法上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繼承權之拋棄。
財產行為:
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原因行為):以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履行行為):以發生物權之直接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準物權行為: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的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
財產行為、非純粹身分行為(指基於身分發生但係以財產利益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拋棄繼承)得代理;純粹身分行為因有一身專屬性(如結婚、離婚),不得代理。
來源
3people.com.tw/知識/行為之分類/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d12111bf-5e7e-4a96-a910-1da0ad217d61
21 下列何者非身分行為? (A)認領 (B)兩願離婚 (C)終止收養 (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