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3-1條:「I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II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24 某甲有 3筆土地均在臺北市,其中一筆土地為自益信託財產,問此筆自益信託財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