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 等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 之參考價值,其提供方式
(A)由保險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B)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 之
(C)由保險公司揭露在網站上
(D)由保險公司郵寄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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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910), C(48), D(74), E(0) #638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