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事項』地制法§2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自治法規』地制法§25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24 下列何者之效力位階低於自治條例? (A)憲法 (B)法律 (C)自治規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