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委任:委由上級對下級,訴願由受委任機關。
委託:委由無隸屬關係,訴願由原委託機關。
委辦:委由自治團體,訴願由受委辦機關。
上級官署就其所屬權限之一部分,交付於下級官署行便,謂之: (A)代理 (B)..-阿摩線上測驗